一、因公出国纪律要求
(一)因公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,应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、尊严和利益,严格遵守“八项规定”有关规范因公出国活动的各项要求。
(二)2人以上的出国团组须指定1名团长或负责人。在外期间,团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。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负主要责任。
(三)严格遵守因公出国管理规定,员工应按照中科院批件执行出访任务。学生、在站博士后应按照先进院审批执行出访任务。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天数,不得随意更改出访路线、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,不参加与出国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,不准挪用、多报、重报出国费用。
(四)增强应急应变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。在对外交流过程中,要注意内外有别,涉密资料不得对外介绍,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出境。涉及重大事项一律按中央的方针政策谨慎表态,如遇采访,可视情况婉言谢绝。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、破坏,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,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;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、抢劫、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。如遇意外情况,应及时向我使领馆、先进院外事主管部门报告。
(五)增强证照管理意识,切实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。在境外期间,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,并在回国后7天内按照管理权限交科研处统一保管。
(六)出访任务完成后,须进行(ARP)事后公示。应在1个月内及时提交出访总结,在单位内部公示出访实际执行情况、费用和出访报告,使出访成果共享,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二、《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(监察部、人社部第23号令)节选
(一)公款出国(境)旅游行为,是指无出国(境)公务,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,到国(境)外进行参观、游览等活动的行为;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,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、参加会议等名义,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行为。
(二)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,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组织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(三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职处分:虚报出国(境)公务骗取批准的;购买、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;采取伪造个人身份、资料等形式,安排与出国(境)公务无关人员出国(境)的;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(境)审核审批手续的;违反因公出国(境)管理规定,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;其他违反因公出国(境)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。
(四)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,绕道安排行程,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(地区)、城市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(五)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,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。
请团长本人认真阅读以上事项后签名(签名样式请与护照签名保持一致):
团长签名及日期:
团员签名及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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